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 2019-11-11
  • RulingDigital
課程介紹化工系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84.11.06 訂定
 
 
 
1.凡本系開設之必修課程,必須在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修課,不得至他校選課。
2.大學部同學校際選課之每學期上限分別為:大一8學分;大二,大三及大四7學分。
3. 碩博士班同學校際修課之每學期上限為:6學分。
4. 本系學生(含碩、博士生)選修他校課程,其選修之總學分數,以
其應修畢業學分數1/3(含)為上限,超過部份不列入本系應修畢業學分。
5.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由系主任會商學生事務委員會召集人共同決定之。
6.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