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作業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作業規定
85年12月9日修正
88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
93年8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
96年12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
109年2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
- 由當年度大學部二年級、四年級導師及系主任組成「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任期一年;系主任為召集人,處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事宜。
-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明顯研究潛力者可依規定提出申請。
- 經審核通過進入本系博士班就讀,3年內(不含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入碩士班。
- 審查時須檢附以下資料做為評分之依據:
(1)學士班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2)助理教授以上推薦函二封(含指導教授)。
(3)英文能力證明。
(4)其他有利申請資料(如:資格考課程修課成績、論文發表等)。
- 委員會審查結果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
- 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