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碩士班論文初審考試
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訂
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訂
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修訂
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訂
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修訂
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修訂
一、 與試每位學生選定研究興趣範圍,並與指導教授磋商,經思考、分析並作相當文獻調查後,提出一具體的研究計劃,例如創新的實驗方法、理論與應用、新程序、產品或程序裝置的設計等,計劃之繕寫應求整齊、清潔、段落分明,研究計劃應包括:
(1)題目 (2)摘要 (3)範圍與研究目的 (4)有關文獻簡介 (5)研究方法 (6)初步成果 (7)預期成果 (8)結論與展望
二、此研究計劃經指定三人審查教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在審查委員及聽眾前作口頭報告,並由委員們口試之。審查委員三人由指導教授及其他符合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資格者組成,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由指導教授聘請。
三、口試日期由指導教授安排每學期得舉行一次。上學期需在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舉行,下學期需在四月三十日以前舉行(針對春季班入學/希望一年半畢業者)。考試時間每生約一小時,前半小時報告,後半小時口試。因故延期(次一學期或以上)者,論文初審考試日期不受此限。
四、申請書應於口試一星期前送交系辦公室,口試時師生可自由聽講。
五、總平均以70分為及格,若有兩位委員之評分在70分以下者,即使平均在70分以上,亦以不及格論。評分表須於十一月十日或五月十日前送至辦公室秘書。
六、考試不及格者,得在口試後二個月內進行補考。補考時若題目更改,則評審委員亦可更改,其評分法與初次考試相同。若題目與前次相同,則評審委員不可更改,其總平均不得超過75分。
七、初審口試通過六個月後,始得進行正式之論文審查及口試。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