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須知

  • 2019-11-11
  • 洛彤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碩士班選課須知
111.05更新
項目 內容
未依規定選課之退學規定 (學則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門課程(含論文、論文研究),未依規定選課者,應令休學。休學年限已滿者,除依學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核准延長休學年限外,應令退學。
指導教授 碩士班研究生不得由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擔任其指導教授。
碩士班新生於入學第一學期第一階段課程退選截止日()之前必須選定指導教授,否則不得在其修業第四學期結束前提出論文口試。
應修學分 碩士班研究生除論文研究外至少須修滿24學分。
選課規定 碩士班學生應儘量選研究所5字頭以上課程;大學部4字頭課程可承認學分,但不得重覆修習大學部已選過之科目,91學年度起碩士班學生入學後可修2-3門(最多6學分)4字頭課程,但如逕攻博士班,則已修之4字頭課學分不予承認。
研究生選課由指導教授按該生論文性質決定。
研究生選修本校開設之5字頭之「科技英文寫作」,其學分可列入畢業學分計算;但選修其他語文課程或非理工科目則不列入計算。
碩士班部份在職進修學生,每學期最多只可修讀6學分,如因加修書報討論1學分,則可修7學分。
非化工系畢業 非化工系畢業生必修「化工原理一 、二」,相關之規定請參照本系碩士班修讀辦法。乙組同學修「化工原理一 、二」之6學分包含在應修24學分內。
書報討論 碩士班研究生必須修滿「書報討論」3學分方能畢業,包含在應修24學分內。
英文書報(E 500100)抵學分:外籍生全額可抵用書報討論學分,本國學生只能抵免一次。(105.10.17系務會議)
學術研究倫理 104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均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學生須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校際選課 凡本系開設之必修課程,必須在本系(或本校相關系所)修課,不得至他校選課。
碩博士班同學校際修課之每學期上限為6學分。
本系學生(含碩、博士生)選修他校課程,其選修之總學分數,以其應修畢業學分數1/3()為上限,超過部份不列入本系應修畢業學分。
論文初審考試 口試日期由指導教授安排每學期得舉行一次。上學期需在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舉行,下學期需在四月三十日以前舉行(針對春季班入學/希望一年半畢業者)
初審口試通過六個月後,始得進行正式之論文審查及口試。
碩士學位考試 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碩、博學位考試需備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
註冊組公告:http://registra.site.nthu.edu.tw/p/404-1211-146677.php?Lang=zh-tw
其他 星期一下午為教授開會時間,學生調課不可調到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