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碩士班新生選指導教授辦法
82年4月12日
83年11月21日修訂
86年11月10日修訂
87年7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增列第六條
90年1月8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3年11月21日修訂
86年11月10日修訂
87年7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增列第六條
90年1月8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年10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為均衡發展,並妥善規畫人力及設備,規定每位教授每學年得收碩士班研究生一至四名。所有教授收受學生人數應以當年填報資料上所載者為限。
二、教授之研究領域及擬收學生人數請參閱本系網頁。自放榜日起,新生即可就個人性向和教授專長,做充份之考慮,並儘量與各位教授個別討論。
三、碩士班新生需於入學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含)前選定指導教授,否則不得在其修業第四學期結束前提出論文口試。尚未擇定指導教授之同學,需接受系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