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9更新
項目 | 內容 |
未完成註冊、未辦理選課之退學規定 |
(學則第十條) 學生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含)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費完成後即完成註冊。 學生若未能於上課開始日次日起五日內完成註冊者應申請延期註冊,延期註冊以上課開始日(含)後兩週為原則,逾期未完成註冊者,除情況特殊經專案請准延緩註冊外,應予退學。 (學則第十二條) 學生當學期已註冊,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辦理選課,除因奉派出國進修、交換、修讀雙學位外,應令休學。休學年限已滿者,除依學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核准延長休學年限外,應令退學。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 |
必修課程 |
非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必修課程不得提前選修,不得選修外系之課程。 系上必修課,除經系務會議通過外,不得至校外修課;修校際選課同學請參考本系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
必選課程 |
9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生物技術概論、光電材料與元件基礎列為學生必選科目,學生畢業前必選其一。9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增加能源科技與環境概論三選一,舊生不適用。 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光電材料與元件基礎、能源科技與環境概論列為學生必選科目,學生畢業前必選其一。 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生物技術概論列為必修科目。 |
大四 修課規定 |
大四學生每學期至少修讀三門理、工、資電、原科、生科、科管之課程,其學分數不得少於8學分(含),其中至少一科應為本系選修課程。已參加學程規劃者,除仍應依至少修一門本系選修課程之規定,得經系主任同意後,修讀非理、工、資電、原科、生科、科管之課程。 |
專題研究 |
專題研究限大三下以後才可選修,第一次選修應選專題研究一,第二次選修應選專題研究二。 指導教授限本系專任/合聘教授,如果要找外系指導教授,需找一位本系教授共同指導。建議學生若要找外系教授指導,可直接修習該系之專題研究。 |
必修科目及畢業學分表 | 依註冊組公告:http://registra.site.nthu.edu.tw/p/404-1211-5139.php |
其他 | 星期一下午為教授開會時間,學生調課不可調到此時。 |